2016/03/17
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(變更許可、登記證)申請書(G4)
茲依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2條、第13條、第14條規定,檢同有關書件,申請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。 此致 內政部 申請人簽章: 民國 年 月 日 |
||||||||||
申請事項 |
□第一次登記 □變更許可(詳下列) □變更登記(詳下列) □補發 □換發 □其他 |
|||||||||
變更登記 |
□公司名稱 □公司資本額 □公司代表人 □公司地址 □管理服務人員 □代表人更名 □其他 |
|||||||||
公司名稱 |
|
|||||||||
資 本 額 |
|
|||||||||
公司統一編號 |
|
|||||||||
許可函字號 |
|
公寓大廈 登記證字號 |
|
|||||||
公司地址 |
□□□ |
|||||||||
通訊地址 |
□□□ |
|||||||||
聯絡電話1 |
|
聯絡電話2 |
|
傳 真 |
|
|||||
電子信箱 |
|
|||||||||
代 表 人 |
姓 名 |
|
||||||||
身分證統一編號 |
|
出生年月日 |
民國 年 月 日 |
|||||||
戶籍地址 |
□□□ |
|||||||||
檢附書件 |
□ 1.原許可核准函之影本 件或登記證影本 件。 |
|||||||||
□ 2.公司執照(公司設立登記)核准文件影本 件。 |
||||||||||
□ 3.規費 元。 |
||||||||||
□ 4.其他 元。
|
||||||||||
註:1.公司名稱、資本額、代表人姓名、公司地址、管理服務人員有變更時,應辦理變更登記
2.公司申請許可後,公司名稱、資本額、代表人姓名、公司地址、管理服務人員有變更時,於辦理第一次登記時,應併案辦理變更許可。
3.三年到期換發者,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。
※
下列由主管機關填列
□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。
申請填表規範
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(變更登記證)申請書(G4)
一、應檢附文件:
1.第一次登記檢附文件
(1)申請書。
(2)許可核准函影本。
(3)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。
(4)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其繼續性從業人員之證明文件。(投保資料影本)
(5)規費4000元。(自95年7月1日起,另須繳納證照費500元).
2.變更登記(變更許可)檢附文件
(1)公司名稱、資本額、代表人變更:
a.申請書。
b.新代表人身分證影本。(代表人變更者)
c.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正本。
d.最近六個月內之公司變更(設立)登記表影本。
e.規費各2000元。(自95年7月1日起,另須繳納證照費500元)
(2)公司地址變更:
a.申請書
b.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影本。
c.最近六個月內之公司變更(設立)登記表影本。
(3)服務人員變更:
a.申請書
b.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影本。
c.最近六個月內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。
d.原受聘(僱)管理服務人員離職證明書正本。
e.新受聘(僱)管理服務人員名冊、認可證正本、影本及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,並應加註本人之簽名蓋章。
f.新受聘(僱)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其繼續性從業人員之證明文件。(投保資料影本)
(4)代表人更名
a.申請書。
b.代表人最近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。
c.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正本。
d.最近六個月內之公司變更(設立)登記表影本。
e.規費2000元。(自95年7月1日起,另須繳納證照費500元)
3.遺失補發證書檢附文件:
(1)
申請書。
(2)
最近六個月內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抄錄本。
(3)
向警察機關備案證明文件。
(4)
刊登報紙證明文件或遺失作廢之切結書(擇一)。
(5)
規費500元。
4.換發應檢附文件:
(1)
申請書
(2)
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書正本。
(3)
最近六個月內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。
(4)
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。(服務人員認可證正本核對後發還及影本並簽章,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簽章)
(5)
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其繼續性從業人員之證明文件。(投保資料影本或薪資扣繳憑單)
(6) 規費2000元。(自95年7月1日起,規費變更為登記費4000元及證照費500元,共4500元)
5.停業、歇業、廢止許可應檢附文件:
(1)
申請書。
(2)
公司停業、歇業之核准文件或最近六個月內之公司設立(變更)登記表影本。
(3)
會議記錄/股東同意書。
(4)
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書正本。
(5)
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。
(6)
原受聘(僱)管理服務人員離職證明書正本。
二、應注意事項:
1.管理服務人員具有二種以上認可資格者,仍以一人計算。
2.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不得同時任職於2家以上管理維護公司。
3.以上影本要蓋申請人印章,並註明「與正本相符」,以示負責。
4.規費以郵局匯票繳納,戶名請寫『內政部營建署』,否則不予受理。
5.變更許可得於第一次登記時併同辦理。
6.申請書之郵遞區號務必填寫。